《思想的未来》01

劳伦斯-莱斯格著。李旭译。¥29.00元。P277页。

全书开篇被命名为【自由】,自由被作者加上了引号,意思很明确——至少在知识产权语境中,如今“自由”已越来越少。

作者用讲故事的方式,完成了他的对自己这本最重要的专著所关注的焦点的阐发——故事被我换成了中国版本,是这样:

冯小刚是一位电影导演,他已经制作了一系列电影,有些是商业化的,有些是非商业化的……在电影制作的过程中,导演必须【结算权利】。一部根据受版权保护的小说所拍摄的电影需获得版权人的许可,一首片头曲需要得到演唱者的许可。这些都是对创作过程正常的、合理的限制。在版权法体系下,它们是必不可少的。缺少这一体系,冯小刚导演的创作就无从谈起。

但是,电影中那些偶然出现的东西又该如何处理呢?宿舍墙上的海报,街景中某个陌生男子手里的那罐可乐,大都市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某辆卡车上的广告 ……这些也都是原创性的作品。冯小刚导演在电影中安排这些镜头也需要得到许可吗?

10年前,冯小刚是不必将出现在镜头前的每一个物件都去“结算权利”的。但今天却大不一样。在镜头前出现的每一个物件在拍摄前,都必须先行“结算权利”,否则所引发的麻烦将给冯导演拍摄的影片带来无穷的灾难。有个现成的例证:电影《十二只猴子》在公映后被法院禁演28天,原因就是有一位艺术家声称该电影的画面中,有一把椅子模仿了他设计并享有一张家具草图;而另一个例证则是电影《永远的蝙蝠侠》受到警告,是因为影片中的一辆蝙蝠战车驶过了一个据称是受到版权保护的庭院……

于是,在冯导演新片的演职员名单上会出现非常奇怪的一群人:他们会把冯导演所要用到的每一件东西都列成清单交给律师审查——律师会对此一一过目,并最终告诉冯导演哪些东西可以用,哪些东西不可以用。原则是:如果你未能找到某件艺术作品的原物,你就不能使用它……这样一来,其实,那个电影场景的设计与其说是美工出身的冯导演的个人风格的体现,倒不如说是律师工作成绩的体现——即他能在多大程度上找到那些物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最终获取版权许可……

——从上面这个被我移花接木而来的故事中,可以提纲挈领的把握本书要旨:

(1)产生如此极端而又愚蠢的规则的原因是什么?
(2)为什么我们要用似乎与创作和创新毫无关系的规则来给创作过程增添负担?

本书的全部尖锐质疑也就从这个“尴尬”的故事中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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